交通肇事致死检察院不起诉6(危险驾驶醉不起诉情形)

时间:2023-04-13 15:05:5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死检察院不起诉6(危险驾驶醉不起诉情形)


危险驾驶罪连续多年成为第一大罪名,每年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达三十余万人。笔者汇集和整理一下全国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缓刑的指导意见或者掌握标准,当然只针对已公布的,个别标准可能不是最新的,如有遗漏缓刑留言补充。

一、最高院的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1]21号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四川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川高法[2022]178号

5.2.3.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4)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6)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8)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5.2.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2)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五年之内受到行政处罚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

(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注意:四川执行标准要结合两个细则来理解,最新的有不能判缓标准,原来的有判缓标准。

三、浙江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51号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1年、驾驶证记分满12 分状态未满1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醉酒驾驶5年内被追究的。

2.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注意:浙江两大特点,在这之前还有个2017 的会议纪要,不要弄混了;另外,该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这在逻辑上有问题。八十以上刑事立案即意味着涉嫌犯罪,八十到一百居然又以显著轻微处理,不认为是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之后,还有一个新文件,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因为一个是三部门制定的旧规,一个是两部门制定的新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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