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7:27:46来源:法律常识
驾驶员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景春燕】持有假驾驶证,还握着核载7人、实载24名小学生的面包车方向盘。5月9日,记者从武山县法院了解到,4月26日,该院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甘肃省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追责案作出宣判,“胆大”的驾驶员赵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武山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16时,被告人赵某持伪造的B2型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山县沿安乡泉峪村附近路段严重超员拉载沿安小学放学学生,被沿安乡交管执法人员查获。当时,被告人赵某所驾车辆核载7人,实际载客24人,超载214%,属严重超载。
据武山县法院刑庭副庭长李本浩介绍,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短评】
□景春燕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省宣判的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武山司机赵某“当仁不让”地成了我省首例因运输旅客严重超员被刑事处罚的驾驶员。
在以往的新闻报道中,黑校车常有,黑校车超载常见,可对于驾驶员往往只是扣分罚款,只有那些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校车超载已不只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即该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其定罪依据不以产生危险结果为前提。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很危险,明知危险而为之,本身就是犯罪;校车严重超载也是如此,赵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持假驾驶证驾驶车辆并超载的危险性,却任由核载7人的车辆装载24人,超载率高达214%,将24名学生置于危险的境地,因而构成了犯罪。
在为案件审判叫好的同时,笔者认为,黑校车超载入刑案不可一判了之,打击黑校车超载,要堵更要疏。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黑校车超载、超速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严惩一次,以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来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2012年我国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让正规校车取代黑校车,让黑校车彻底失去市场。只有双管齐下,才能确保孩子们上学路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