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4:50:07来源:法律常识
人要是倒霉,喝凉水都要塞牙缝。
某日19时左右,在一个无监控路段,曾某横穿马路,被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知号牌货车与曾某相撞后逃逸;后有另一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知号牌机动车碾压倒地 的曾某清后亦逃逸;19时5分许,虎哥驾驶奔驰汽车途经事发路段时刹车不及,从已倒在道路中间的曾某身上碾压过去,随即停车报警。经现场抢救确认曾某已无生命体征。
曾某家属将虎哥及其汽车保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虎哥驾车碾压曾某之前,有未知名驾驶人先后驾车与曾某相撞并逃逸。未知名驾驶人与虎哥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每个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都独立构成了对曾某的侵权,最终造成了曾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清死亡。
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确定虎哥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曾某家属请求虎哥承担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有人可能会认为不服,觉得对虎哥不公平,受害人可能在第一次碾压后已经死亡,第二、三辆车碾压的只是尸体而已,但受害人也可能是因为两次或三次碾压后形成的复合伤而死亡。实际上这并不重要,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要求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