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5:56:18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刑事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黄某成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31日18时30分许,黄某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与逆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曹某现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现、高某凤受伤及两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成弃车逃逸,曹某刚被送往医院救治。
2016年1月28日,被害人曹某现左小腿被截肢(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现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1月29日,黄某成在东莞市麻涌镇被抓获。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辩护人在接受黄某成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与黄某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与核实证据。从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黄某成确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肇事后逃逸,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想要为被告人争取到较好的结果,比较好的方案就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同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时发现,东莞友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的重伤二级的结果不是完全由被告人造成的。
后在辩护人的介入下,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就损害结果非被告人单独造成、被告人已赔偿部分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等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基本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刑法》之相关规定,黄某成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后,法院判决黄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律法规】: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