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开发区1月2号交通肇事(撞到营运车)

时间:2023-04-15 10:02:17来源:法律常识

沈阳开发区1月2号交通肇事(撞到营运车)

2021年12月31日下午5时15分,冯先生驾车在沈阳二环路上追尾了一辆出租车。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先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此前冯先生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险。

“肇事了,是我的责任我认,咱保险也全。本来以为直接甩给保险公司就得了,没想到因为对方是出租车,我这个赔偿还麻烦了。”冯先生表示。

当日事故发生后,出租车被拖到了修理厂修车,直到1月6日才修好了车。

“维修费他花了5500多元,还有鉴定费什么的,其中有一项叫营运损失费,他拿了一份出租车协会出的证明,说出租车行业每天的平均收入是270元, 要我按照天数赔偿。”冯先生表示。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这一点我们在和冯先生签订的商业保险条款及投保人声明约定中已经明确不负责赔偿了,这一块应该由冯先生承担。”冯先生的保险公司表示。

最终,还是经过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才承担了出租车公司的营运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后,类似于营运损失这种间接损失,到底该不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什么情况下才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怎么处理能够减少损失?

记者采访了办案法官、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道路交通团队的宋昱昊。

“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遇到对方是出租车、网约车、货车等营运车辆,这就会涉及到营运损失。在法律上,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其实是属于商业险的免责范围;是否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要看最初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对投保人进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告知了投保人,那这个损失就只能由投保人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一是在投保时,现在都是电子保单了,注意保单上的相应条款,看一看是否对自身有利。二是在和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尽量能与对方、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减少自己的损失。比如现在我们和平区就有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调工作室,分别设立在和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和沈阳市交警支队和平大队,利用道交一体化平台进行专业的调解;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可以到这里申请调解。”宋昱昊介绍。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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