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教唆(贵港市车祸2020)

时间:2023-04-15 14:00:5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教唆(贵港市车祸2020)

广西新闻网贵港8月2日讯(通讯员 黄丽丽 莫一超)贵港一男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为了逃避责任,不但弃车逃逸,还唆使儿子为其顶包。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6年1月10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沿304省道由贵港城区往桂平方向行驶,至港北区大圩镇大洋混凝土公司路段(304省道193KM 100M处),其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车头中部与梁某全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致使驾驶摩托车的梁某全与搭载的招某连人带车倒地,造成招某当场死亡,梁某全受伤(轻伤一级)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即弃车逃逸,并唆使其儿子梁某某到公安交警部门冒充事故发生时驾驶自卸低速货车的驾驶员。2016年1月12日14时许,梁某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梁某全、招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案发后,梁某赔偿了招某丧葬费、梁某全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9242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梁某全和招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梁某赔偿梁某全经济损失14287.30元;梁某赔偿招某的亲属经济损失398047元(不含已支付的39242元)。2016年6月2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梁某在已赔偿39242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招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并已支付完毕,招某的亲属对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梁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梁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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