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21:12:06来源:法律常识
醉驾事故情节严重 缓刑岂能随便适用
霍山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适用缓刑不当案件
日前,安徽省霍山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认定原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将对王甫远的刑罚由缓刑改判为拘役四个月。
2016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NDP8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霍山县省道209线由漫水河往铜锣寨方向行驶,碰撞同向行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7mg/100ml,属醉酒驾驶。霍山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霍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7mg/100ml,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属于情节严重,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情节较轻这一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遂向六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余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