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过得谅解(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且认罪认罚,能否减轻处罚?)

时间:2023-04-16 03:18:0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过得谅解(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且认罪认罚,能否减轻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网友咨询:

3月9日21时25分许,李某驾驶豫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106国道濮阳县金堤河大桥处时,撞倒过路行人刘某后碾压,致刘某当场死亡。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垫付丧葬费3万元。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黄荣梅律师解答:

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李某的谅解;李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并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黄荣梅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人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具有法学以及管理学双学士学位,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合格证书。2018年开始从业至今本人承办大量刑事、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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