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7:56:31来源:法律常识
新法制报讯 陈志洪 张鹏 记者张文娟报道:宜春一名男子事故发生后2个多小时又返回现场报警,称对方驾驶员逃逸。最终,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调查后,依法认定该男子交通肇事逃逸,11月13日男子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
9月26日凌晨1时22分,宜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到报警,驾驶员陈某在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阳光新城路口与一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车没停车反而逃逸了。
3时49分,指挥中心又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报警,报警人何某兵称大约2小时前,也在中山东路阳光新城路口与一小车发生碰撞,对方小车也是逃逸。
经调取该路口监控,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发现两起报警就是同一起事故。在查看了事故发生经过后,民警对驾驶员何某兵进行询问,何某兵不能自圆其说。
办案民警认定何某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传唤其来大队接受处理,但何某兵拒不到案。11月12日,事故中队组织警力将何某兵抓获归案。
目前,何某兵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予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