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嗅觉评残(车祸嗅觉丧失)

时间:2023-04-16 09:31:3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嗅觉评残(车祸嗅觉丧失)

赵女士来电询问:半年前,我的外甥女小倩在外地骑自行车时不幸遭遇车祸,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由肇事车辆司机负全责。经过治疗,小倩骨折的伤基本痊愈,可是其嗅觉丧失。我想通过兰州晚报法律服务律师了解一下,像我外甥女这种情况,能否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进而进行相关索赔?

本报法律服务律师回复:像赵女士的外甥小倩遭遇的伤情,按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够不上评残的标准,因为该鉴定标准中并无关于嗅觉方面的规定。此举将对小倩接下来的索赔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不过可以从精神抚慰赔偿方面着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致人死亡以及“其他损害情形”,小倩的情况应属于“其他损害情形”之列。

律师认为,遭遇了意外车祸嗅觉受损、身心受到伤害的小倩,其精神损害应该也很明显。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其除了可获得各项必要的经济赔偿外,还可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该项赔付,可以先找肇事司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兰州晚报记者曾梧桐实习生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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