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4:21:41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 黄昭才 刘秋莲 首席记者刘宇琦报道:欲赔偿被害人,奈何被害人家属索要赔偿金过高一直未能达成谅解协议,这该咋办?近日,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积极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该院还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7月12日晚,蓝某某由于驾驶经验不足,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撞倒行人郑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等人,事故致使郑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轻微伤、黄某某等4人皮外伤、被撞夜宵摊受损。公安机关以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此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南康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事宜,但双方在赔偿给付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案件陷入僵局。
怎么办?本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属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有积极赔偿的意愿但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如果一捕了之,办案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为此,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认为此案完全符合4月份该院与区公安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印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
为弥合双方分歧,该院承办检察官再次联系被害方和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释法说理,详细讲解认罪认罚及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经与双方多次沟通,确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金额后,最终蓝某某的家属向该区公证处缴存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