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0:39:14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5月20日8时18分许,赵某醉酒(其血液中乙醇310.3mg/100ml)驾驶轿车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撞上行人冯某、骑共享单车人段某、停车场入口设备和停在停车场内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人受伤及三车、停车场入口设备、段某的物品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段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速裁程序。最终,检察院基于赵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法院提出“如果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赵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找到家源律师团队,希望在本案的量刑上再争取从轻处罚。
家源律师团队介入后,由于赵某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法院立案后次日便电话告知赵某,本案将于五日后进行开庭。为此家源律师团队及时阅卷,查询法律依据并检索大量类案,对案件事实进行多次分析论证,多次与公诉人及承办法官沟通交流,递交辩护词、类案检索等辩护材料。
· 7月13日上午,郭垒洋律师前往检察院阅卷,调取本案卷宗材料;
· 7月13日下午,王家源律师、郭垒洋律师前往检察院,就赵某的量刑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协商;
· 7月13日晚上,王家源律师、郭垒洋律师,以及律师助理潘特,就本案案卷材料进行阅卷,且形成初步的辩护方案;
· 7月14日上午,律师助理潘特查询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 7月15日上午,王家源律师前往法院,将第一版辩护词提交承办法官,并提交一审类案检索报告供法官参考;
· 7月18日上午,王家源律师再次联络法官,将第二版辩护词、二审改判案例检索报告提交承办法官参考,并提交变更程序适用申请;
· 7月20日上午,王家源律师与法官进行沟通,争取到与公诉人再次协商量刑的机会;
· 7月20日下午,王家源律师前往检察院与公诉人再次进行沟通,提出量刑调整建议;
· 7月22日上午,承办法官与王家源律师联系,经与公诉人沟通,同意采纳辩护意见,就赵某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7月25日上午,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王家源律师出庭辩护,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
量刑上,家源律师团队基于赵某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着重分析公诉机关第一次提出量刑意见的依据。经分析,公诉机关一直强调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310.3mg/100ml)太高,故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但是,家源律师团队参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赵某的情节逐一分析:对于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已作为入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进行了重复评价。对此,家源律师团队提出辩护意见;同时,还向官先后两次提交一审、二审的类案检索报告,以支撑提出的辩护意见。
程序上,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因此,前期在法官只接受电话沟通的情况下,家源律师团队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二款、第9条第二款、第40条规定,在不影响“认罚”认定的基础上,向法院申请变更审理程序,申请延期开庭,以争取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的时间。同时,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提出量刑建议调整的辩护意见。最终,该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2022年7月29日,家源律师团队收到了本案的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自接受委托到本案最终判决,在家源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使得赵某的最终量刑与公诉机关初次提出量刑建议相比减少近三分之一。团队成员抓住每一个可以争取的机会,体现了家源律师团队“每个案件只要有空间,就绝不放弃”的服务宗旨、以及“真诚、专业、共赢”的团队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