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4:44:22来源:法律常识
父亲未给坐在车后排的女儿小琪(化名)系安全带,车祸发生时,小琪被甩出车外,年仅7岁不幸身亡。交管部门认定,相撞的两车负同等责任。事后,小琪父母将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房山法院,索赔150万余元。记者6月2日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琪父母各项损失共79.5万余元。
2021年9月的一天,小琪和父亲杨某出行,小琪坐在父亲驾驶车辆的后排座椅上,但未系安全带。杨某车辆行驶至一处路口并左转时,遇到了直行超速行驶的王某的车辆,两车相撞。小琪被甩出车外,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小琪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及责任为:杨某未按规定让行、王某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二者的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并确定杨某、王某为同等责任,车上其他人员为无责任。
事后,杨某夫妇将事故对方车主王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房山法院。
原告杨某夫妇认为,自己年仅7岁的孩子在此次事故中失去生命,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同意赔偿合理合法部分。关于杨某夫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且只能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二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夫妇主张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王某予以赔偿。
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法院确认杨某夫妇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0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某夫妇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杨某夫妇死亡赔偿金60.5万余元。综上,杨某夫妇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夫妇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79.5万余元。
法官提示,车辆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会威胁到前排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此外,对于儿童而言,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儿童没有系安全带、系不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很有可能被抛出,造成致命伤害。
因此,家长在儿童使用安全带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和行业标准,配备尺寸相符的安全带,防止因佩戴的安全带过高或尺寸过大,致使安全带失去约束移位和化解缓冲的作用。在此呼吁,系好“生命带”,为生命多一道保障,让出行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