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6:04:19来源:法律常识
车停路边,司机下车开门时,导致后方驶来的一辆电动车猝不及防撞到了车门上,骑车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开门不慎撞倒电动车致人死亡案,小汽车司机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回顾
今年3月8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驾驶京牌小客车行驶至某学校西门外路边停车,推开车门欲下车时,后方驶来一辆电动车,撞在了打开的车门上,骑行者曹某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两车损坏。
后曹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3月9日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主动赔偿曹某某亲属20万元,配合保险公司理赔113万余元,取得了曹某某家属的谅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张某某下车时未注意安全,造成曹某某受伤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张某某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机动车司机在道路边下车开门,因未注意后方来车及行人贸然开门撞倒骑车人、行人事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事故轻则致伤、致残,重则可能致人死亡,机动车驾驶者、骑车人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类似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驾驶者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骑车人有责任的,也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自担自身部分经济损失。因机动车驾驶者违法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生活中,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同一道路通行的情形较为常见,法官提示,为避免类似惨剧发生,需要全体交通参与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持良好习惯。驾驶人在行车道路上停车时,要提醒自己及乘车人开门前注意观察四周行人、车辆情况,确保无车辆及行人通过方可开门,骑车人和行人也要随时注意车辆情况,保持安全距离,防范车辆突然开启车门造成的危险。
此类意外频发,屡见不鲜
开门疏忽大意
引发连环交通事故
近年来,因为“开门杀”而发生的意外并不只有这一起。今年8月8日上午,在重庆沙坪坝区某加油站旁,滴滴司机王某,当时他开车将乘客送至目的地后,将车临时停在加油站旁,在停车开车门时,由于未加观察就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的摩托车司机李某避让不及,撞在王某的车门上后又撞上了旁边正常直行的一辆电动车,李某身体多处被擦伤。
祸不单行
二次伤害更致命
“开门杀”事故中,骑车人摔倒后前后车辆若没有及时刹车,就会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9月12日,广东潮州,马路上一女子骑电动车经过一辆停着的白色小车旁,小车侧门突然打开把女子碰到在地,正好此时对面一辆黑色轿车同时开过来将女子碾压,整个过程就发生在一瞬间。经过采访周边店铺的老板了解到,受伤女子目前已无生命危险。
不仅需要赔偿
甚至面对牢狱之灾
2017年8月17日傍晚,杨某乘坐其姐夫胡某的车,走到北京通州一村子北口时,胡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杨某下车打开的左后侧车门,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颅脑损伤,5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州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也承认自己下车前并没有观察车后方有没有车。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年3月12日,杨某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何避免悲剧发生?
开车的朋友下车前多观察
骑车的朋友注意控制车速
“开门杀”其实都是可以避免的!
此外,“荷兰式开门法”也可有效防范“开门杀”。
无论开车还是乘车,下车时要用离车门最远的那只手去开车门,也就是左驾用右手开,右驾用左手开。当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时,人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这个动作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除了“荷兰式开门法”还可以牢记以下诀窍:
1、驾驶人停车时应距路缘石20厘米到30厘米。除驾驶人外,车上其他人要从右侧下车。
2、推门时先推开一条缝,观察侧后方来车情况,同时也是提醒过往的车辆和行人:车门要开了,请注意。
3、骑车人和行人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尤其是刚停下的车辆时,切记要保持一定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打开。
4、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头盔。
来源:北京日报、京法网事、北京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