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两次撞击(酒驾逃逸撞死两人)

时间:2023-04-17 11:56:5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两次撞击(酒驾逃逸撞死两人)

凌晨时分,两个肇事司机先后导致1人受伤2人死亡。这起事故,前有司机酒驾伤人,后有司机二次碾压。这种情形,谁来担责?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酒后肇事逃逸引发二次碾压致死案件,被告人1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2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名被告人、车辆承包保险公司、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司及伤者、亡者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22年6月28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1场车祸 司机酒驾伤人逃逸

2021年某日5时19分,被告人1醉酒后驾驶小客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观音大桥上行驶时,超速行驶并追尾撞倒了被害人全某驾驶并搭载有被害人向某、朱某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造成全某等三人被当场撞飞。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1没有立即停车,而是直接驾车驶离肇事现场。被告人1行驶至距离事故现场约900米处停车检查后,徒步返回事故现场,并于5时30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


被撞倒后,全某爬上路边人行道,向某躺倒在路面,朱某坐在道路上。



第2场车祸 二次碾压致2人丧命

第一场车祸发生两分钟后,被告人2驾驶小型客车途经事故现场时,超速行驶并先后碾压、碰撞躺在地上的被害人向某、朱某。出租车司机经过事故现场时目击被告人2撞人后驶离现场过程,并于5时23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2没有停车就驶离肇事现场,其行驶到距离事故现场3.7公里处停车查看车况后,驾车掉头驶往事故现场,随后又驾车离开事故现场,6时19分,被告人2拨打了“122”报警电话。


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全某受伤,向某、朱某死亡。


事发后,交警大队就上述事故认定:被告人1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32mg/100ml)驾驶机动车在限速30km/h的道路上以107km/h时速严重超速行驶,撞到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第一阶段的主要原因,被告人1承担该起事故第一阶段的主要责任。全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违法搭载两名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扩大了损害后果,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第一阶段的次要原因,全某承担该起事故第一阶段的次要责任。向某、朱某无责任。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司投放使用时未依法注册登记,但其违法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故运营公司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人2驾驶机动车未开启前照灯,以64km/h时速严重超速行驶,通过第一次事故现场时,连续碾压、碰撞现场倒地人员,被告人2承担该起事故第二阶段的全部责任。被告人2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其违法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害人向某、朱某无责任,运营公司无责任。



争议焦点1

两次事故,司机及其他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本案两次事故先后发生,两被告人之间事先既无共同意思联络,亦无共同过错,惟因行为客观联系和间接结合,共同致同一损害结果,属“主观无过错联系之共同加害行为”。在无法区分二被告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份额情况下,推定两次事故对致向某、朱某死亡后果平均承担责任。


被告人1醉酒后驾车严重超速行驶,撞到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2驾驶机动车夜间行车未开启前照灯,超速行驶,连续碾压、碰撞事故现场倒地人员及电动自行车,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甲公司将未依法注册登记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使用,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全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车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违法搭载两名成年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向某、朱某明知共享电动自行车只能一人骑行,仍搭乘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1担责40%,被告人2担责40%,甲公司承担10%,全某承担8%,死者向某和朱某各承担自身损失的2%。因伤者全某只在第一场事故有损害,故对全某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份额确定为:被告人1担责80%,甲公司承担10%,全某自身担责10%。


另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等于侵权责任划分,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司将未依法注册登记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使用的行为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具有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运营公司应担责10%。


争议焦点2

两被告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道路事故勘查笔录、车载视频、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案件发生的客观外在环境、被告人醉酒状态、驾驶行为等情况,两名被告人均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和间接故意,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均没有放任的主观心态及持续造成危害的行为。且两名被告人事后均有返回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行为,故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争议焦点3

保险公司可否免除商业险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1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因其是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故甲保险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商业险不予赔偿。被告人2驾驶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因其肇事后逃逸,故乙保险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商业险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

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被害人向某亲属死亡赔偿金9万元、抢救费1401.56元,赔付被害人朱某亲属死亡赔偿金9万元,赔偿受伤人全某医疗费4 348.96元。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被害人向某亲属死亡赔偿金9万元、抢救费1401.56元,赔偿朱某亲属死亡赔偿金9万元。


被告人1赔偿被害人向某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28万余元;赔偿被害人朱某死亡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7万余元;赔偿全某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800余元。被告人2赔偿被害人向某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28万余元;赔偿被害人朱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7万余元。全某赔偿被害人向某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5.7万余元;赔偿被害人朱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7.5 万余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司赔偿被害人朱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9.4万余元;赔偿全某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0余元。

法官说法:

驾车不喝酒,酒后莫驾车。不管是驾驶机动车还是电动自行车上路,都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及时报警,千万不可一走了之。任何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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