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交通肇事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4-17 20:12:07来源:法律常识

雇员交通肇事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如雇员自身也存在过错,雇员与雇主、发包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酌定雇主张某对雇员王某受伤所致损失负50%的责任,发包人某幼儿园对王某受伤所致损失负20%的责任,王某自负30%的责任,并判决某幼儿园与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6月25日,被告某幼儿园将幼儿园操坪地面硬化施工发包给被告张某。原告王某经常跟随张某做工,应张某邀请到操坪地面硬化工地做工。2017年6月28日下午,王某在某幼儿园工地施工,平整水泥地面,在取施工工具后返回作业场地途中突然摔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当晚,王某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双额脑挫裂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花费十多万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多次与两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另外,被告张某不具备校园操坪地面硬化施工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幼儿园将幼儿园操坪地面硬化施工工程发包给张某,王某应张某邀请到施工工地做工,张某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劳务并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即雇员),某幼儿园为工程的发包人,张某为承包工程而接受王某劳务的雇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劳务,对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从事劳务时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也未提供必要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某幼儿园作为发包人,将幼儿园操坪地面硬化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选任过失的责任;王某经常跟随张某在施工工地做工,应该知道从事该劳务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未做到,王某在施工时不注意安全防范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后,雇员、雇主、发包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予以了明确具体,也为雇员、雇主、发包人以及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防范用工法律风险提供了正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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