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20:56:58来源:法律常识
临近春节,各种聚会接踵而来,在饭桌上很多时候少不了喝酒调节气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俗话说得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偏偏有人不信邪,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
36岁的蒋某,江苏睢宁人,拥有B2驾驶证。
可偏偏这样一个拥有十年驾龄的老司机,在面对交警设卡检查时却做出了令人震惊的举动!
2019年3月24日的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海宁尖山新区管委会东处遇到民警设卡检查。为了逃避检查,蒋某驾车掉头逃跑。
交警发现后全力追赶,蒋某闯红灯逃至治江路上的人行道上,警车将蒋某的汽车拦停,正在民警用手拉住车辆副驾驶室门把手,敲窗要求检查时,蒋某作出了疯狂的举动,加速撞击拦截的警车,同时还撞上了正常停放在车位上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电瓶车。
随后蒋某全然不顾周边群众的安危!逆向冲上道路疯狂逃窜!穿梭于对向正常行驶的车流间!
在经过新城路富江路口后,蒋某撞上了路边的侧石,车子瞬间失控,随即撞上了绿化带上的树木,
一下子燃起了火花,巨大的撞击力让车身发生180度旋转,之后被绿化设施卡停!
车辆撞停后,蒋某仍欲逃离,随即被民警抓获。
经检测,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2、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被查处过程中驾车逆行、连续撞击车辆等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海宁法院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法官提醒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原本被告人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1至6个月的刑罚,但是被告人为了逃避处罚,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繁华路段闯红灯、逆行、超速、撞击车辆等,这些行为反而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这个罪名的法定量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蒋某的经历再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5条 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