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0:00:12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工伤致伤致残屡见不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处理方式也各异。有些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这些协议是否有效?达成私了协议后还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工伤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黄先生今年62岁了。2017年8月,黄先生被公司派遣到外地从事铺路工作。工作中,黄先生因给装载机挂钢丝绳不慎被勒伤,造成左手环指单指完全离断。在当地医院,黄先生接受了手指再植术等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建议黄先生定期复查,必要时需进一步治疗。
受伤后的黄先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为尽快拿到拖欠工资,黄先生与公司达成了私了协议。2017年12月,黄先生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只要结清拖欠的工资,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若日后反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后公司支付黄先生工资1.3万余元。
2018年,黄先生向公司主张伤残补助金等权利未果。随后,黄先生申请工伤认定。经相关部门认定黄先生构成工伤,构成十级伤残。
2020年4月,黄先生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随后,黄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的伤情已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而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黄先生支付工伤赔偿费用。黄先生在作出《承诺》时,尚未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尚未评定,公司仅仅支付医疗费,黄先生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黄先生作出的《承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黄先生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方式行使了对《承诺》的撤销权,其主张权利的期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以《承诺》为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按照《江苏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