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5:46:38来源:法律常识
一、问题的提出
20×1年5月23日,甲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一转弯路口,将路人乙刮倒,甲负事故全责,乙无责任。乙被送至某医院抢救治疗,抢救无效死亡。乙在某医院抢救期间产生医疗费80000元。
某医院能否请求甲支付医疗费80000元?
二、本文的意见
《民法典》第1181条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据此,支付医疗费之行为人可以《民法典》第1182条2款规定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除此之外,医疗费支付请求权需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或者第1166条之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甲因过错侵害乙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1款(过错责任)、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20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适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甲应当向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80000元。
某医院在乙抢救治疗中,乙未支付医疗费用,实际系某医院负担着乙的医疗费,应认定某医院为乙支付了医疗费。某医院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181条2款规定向侵权人甲请求支付医疗费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