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8:04:56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
3月9日,记者从河南漯河电瓶车与轿车相撞事故受害者家属宋女士处获悉,近日,她们一家人收到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法院通知她们于2022年4月14日到诉讼服务中心,对宋某平的伤进行鉴定。
宋女士告诉记者,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根据他们提交的事故调查申请,已经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吕某源在铁路口处未注意观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铁路所有权人际华三五一皮革皮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此前,封面新闻曾报道,河南漯河光明路市场上的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40岁的宋某和自己12岁的二女儿宋某蓓,在穿过一个废弃铁轨时,父女俩与对向驶来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发生碰撞,并遭到汽车碾压,事发后,交警认定双方同责,宋某家属不认可,对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而交警在之前的责任认定中,并未提到铁路所有权人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原因。
废弃铁道口突发交通事故:
铁路所有权人是否承担责任?
2021年10月20日07时 18 分许,宋某平驾驶二轮电动车(后载宋某蓓)沿光明路市场内西侧通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漯河市召陵区光明路市场北段铁道处,向左前方向行驶到铁轨处,向右侧摔倒后,被吕某源驾驶豫L7xx63号小型轿车,沿光明路市场内西侧通道,自南向北行至该处向右前方转弯时,发生碰撞、挤压,造成宋某蓓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宋某平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分析后认为,吕某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宋某驾驶电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又一原因。综合分析后,交警认定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宋某家属不认可这份责任认定书,并在之后提交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宋某家属认为,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他们说,车祸现场不是碰撞,而是驾驶员吕某驾车碾压宋某父女,属于倒地在先碾压在后而并非碰撞。
2021年12月8日,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了复核结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撤销了原先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限10日内重新调查、认定。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由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显示,交警重新认定,吕某源驾驶的小轿车,未靠右侧通行,行至铁路口处未注意观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在此次认定中,提到了一个铁路所有权人的信息。即,当地一家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作为铁路所有权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也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宋某平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按规定载人行至铁路口处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记者注意到,事故认定书中,吕某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铁道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铁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之规定。
宋某平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铁路口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警划分责任后又撤销:
家属对调查过程存疑
宋女士告诉记者,肇事司机吕某源在事发后,并未联系过他们或者明确道歉,但当交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后,吕某源曾找到宋某平并说“自己错了,希望家属谅解”,但宋家人表示,司机一开始的态度让他们寒心,对现在吕某源的表态,也不愿谅解。
记者也在此次调查结果出具前,联系过吕某源,针对她当天是否属于逆行,以及事故为何会发生等,向吕某表达了采访意图,吕某在电话中告知目前此事的具体情况需要问警察,自己不便奉告。
宋女士说,她们认为,作为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第一次责任认定时,应该有清晰的视频和专业的法医鉴定报告可佐证,可是专业人员却得出了“同等责任”的认定结论?是不是存在“事实不清,认定不公正?”除此之外,吕某撞人后又碾压的倒车行为,是本能还是涉嫌违法?碾压后未确认安全就倒车和司机下车后未积极进行施救,是否属于严重过错?
针对这些疑问,下一步,她们起诉吕某的行为以及铁路所有权人,“我们会等待进一步的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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