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15:54:23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17时38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芜湖市一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叉路口往北150米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即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救治,于2020年12月10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现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