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20:29:57来源:法律常识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确很危险。但此处的“醉酒”,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即意识不清、行为失控、视物模糊、胳膊腿不听招呼的那种醉,也是社会大众公认的那种醉。这个时候驾驶机动车,若不肇事简直不可能,所以,将之入刑天经地义,无可指责。而且,仅仅判处“拘役+罚金”是不够的,窃以为应该比“交通肇事罪”处刑要重。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当事人明知自己喝醉后的状态,也明知自己喝醉了,更明知这时候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但是,他却放任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应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所以,必须加重对生理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未造成交通事故的,起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若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仅处罚交通肇事罪,其危险驾驶罪则被处刑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吸收。以过失犯罪吸收故意犯罪,这不仅在法理上说不通,更有悖于天理和人情。所以,生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与交通肇事罪区分开来,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互相吸收。
(二)生理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异于故意杀人,但是,醉驾入刑12年,却争议不断,甚至对立情绪激烈,为什么?难道是因为我们的民众不分善恶、不可理喻?不是的!那是因为,入刑的“醉驾”,其所指的“醉酒”,并不特指生理性醉酒,而是“法律拟制的醉酒”,即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毋庸讳言,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时,有相当多的人真的没有醉;而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的人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没有≥80mg/100ml,但他的确醉了——沾酒就醉的人并不少见。毋庸置疑,前一种情形不具危险性,后一种情形却危险极大——没有危险的要坐牢,极具危险的法律却拿他没办法,这就是社会民众对醉驾入刑持对立情绪的根本原因。
(三)对醉驾入刑,之所以争论了十多年并没有停止或衰减之迹象,还因为,比法律拟制的“醉驾”更加危险的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毒驾等违法驾驶行为没有入刑,一斤酒量喝二两的人却判刑入狱了。如此显失公平,让人怎能心服口服?
高速公路上没有信号灯,不用走走停停,其路况又平坦且通畅,驾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驾驶人基本上不需要怎么操作,很是舒坦。岂不知,越是舒坦越易困倦——人在行走状态下不会瞌睡而躺在床上枕着枕头很快便会入睡,就是这个道理。人已困倦,昏昏欲睡,想停在应急车道洗把脸,又惧怕记分罚款,于是,只好继续疲劳驾驶,这样,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便会急剧上升。可以肯定地说,道路上屡见不鲜的动辄几十、几百辆车连环追尾之特大交通事故,绝大多数与疲劳驾驶有关。因为疲劳驾驶,视力模糊,精力分散,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前车的刹车灯亮了,追尾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超速行驶也没有入刑,是因为它没有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驾”危险吗?那么,为什么说“十次车祸九次快”呢?
超速行驶的危险相当厉害:
(1)视野变窄,视物模糊,对来自本车道以外的危险来不及发现和注意;
(2)车辆发飘,难以控制。
(3)惯性加强,方向难以矫正正。
(4)驾驶人来不及处置突发情况。
(5)紧张加剧。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驾”入刑了,相当危险的超速行驶没有入刑。
毒驾也没有入刑。毒瘾犯了,生不如死,还能安全驾驶车辆吗?可毒驾却没有入刑。
道路上发生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驾驶行为还有很多。
在第八个“交通安全日”(2019年12月2日)之前,公安部公布了破坏交通规则的“十大不文明驾驶行为”,包括:
其中,“未按规定让行”造成的事故最多,致死、致伤率占比均接近50%。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驾”,其致死、致伤率是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每年三十多万被判刑的“醉驾犯”,他们都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他们的罪名依法应该是交通肇事罪,醉驾被交通肇事罪吸收了)。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醉驾”入刑了,而且每年多达三十多万人,致死致伤率高达50%的“不依法让行”却没有入刑。
(四)法律的精髓是公平、公正,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Ⅰ的“醉驾”入刑了,比“醉驾”更危险的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毒驾、不依法让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却没有入刑,是不是有失公平、公正?但如果把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入刑,每年是不是得有上百万甚至更多的人身陷囹圄?把如此庞大的人群送进监狱,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合适吗?
【结语】把每年数十万人的所谓“醉驾犯”送进监狱,却并没有扼制“醉驾”,我们是不是该另辟蹊径、改弦更张了?当今社会已进入智能化时代,可我们的交通管理人员还在栉风沐雨地坚持上路人工查酒驾,难道查酒驾就不能与时俱进实施智能化管理吗?若将智能化引入机动车,引入道路交通管理,以及时提醒驾驶人“您喝酒了”、“您疲劳了”、“您未扣安全带”、“您已超速”,从而避免酒驾和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的发生,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