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0:47:35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xxx小区,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电话188xxxxxxx。
被告一:王五,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xxx小区,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电话188xxxxxxx。
被告二:xxxxxxx保险公司,住址安徽省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
法人代表:李四,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医药费 5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元、鉴定费 3000元、残疾器具费 5000元、交通费用 1000元、车辆维修费 1000元,共计 108000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 时,王五驾驶车牌号为皖Axxxx的小型轿车,沿xx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xx路交口左转弯时,车辆与同方向行驶的张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王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三无责任。
另查明的皖Axxxx小型客车在xxxxx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发后原告即被送至安徽省某xxx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因本次事故致左膝骨折及左足损伤。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