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疫情期间不拘留(疫情闯卡判刑)

时间:2023-04-20 01:43:3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疫情期间不拘留(疫情闯卡判刑)

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河南网上庭审系统,开庭审结一起行政拘留、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件,这是洛阳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开庭并当庭宣判的首例行政案件。

2021年8月13日22时左右,赵某驾驶私家车行至洛龙区某小区门口,工作人员按照防疫规定要求她出示洛康码并登记,但她以没有健康码为由拒不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报警。

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到场了解情况后,对赵某进行了劝阻教育,但她不仅不听民警解释,还辱骂防疫人员、抢夺警官证、毁坏疫情防控登记本。

随后,民警将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赵某不服,向洛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她又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她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利用互联网优势,将案件审理开在线上,实现网络开庭,确保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不误。庭审中,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河南网上庭审程序,实时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发表陈述意见。

最后,依据查明事实,审判长当庭宣判: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对赵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韩莹莹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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