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应该判刑(官员开车撞死人)

时间:2023-04-20 03:04:0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不应该判刑(官员开车撞死人)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毛志尧如果只是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多半难逃刑事处罚,结果他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并撞死了人,却让他获得了轻判的机会,不知这是法律的尴尬,还是毛志尧个人的“幸运”?有网友很担心,此案判决会不会对涉嫌危险驾驶者形成不良的暗示?这种担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

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近日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后驾驶汽车,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宋某某碰撞致死,犯交通肇事罪最终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被舆论质疑量刑过轻。陇西县人民法院发布情况说明称,已经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目前评查工作仍在进行,待评查结束后,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评查结果。(相关报道见A9版)

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一方是县工商局干部,在当地算是有“背景”的公职人员,受害者一方是一名环卫工人,典型的普通劳动者,肇事者醉驾超速撞死人环卫工人,支付了80万元赔偿金,就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此强烈的反差和对比,自然会引发舆论批评质疑。尽管法院方面解释说,毛志尧之所以被轻判,与他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协商被害人家属,赔偿对方8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有关,但仍然难以消除所谓“干部醉驾撞死人,花钱赔偿就没事”的质疑。

综合多位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意见,毛志尧既有严重醉驾行为(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应从重处罚,毛志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15mg/100ml),又超速驾驶撞人致死,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也十分严重。尽管他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但这些补救措施只能部分减轻其罪责,而不能完全“冲抵”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对照当地和其他地方同类案件判决,至少也应当判处毛志尧缓刑或拘役,而最终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的确难逃量刑过轻之嫌。

从对比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判决之轻重的角度看,毛志尧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就更让人感到“不平衡”了。毛志尧醉驾超速行驶,如果没有出现撞死人的严重后果,他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且由于血液中乙醇含量严重超标,还应当从重处罚。由于他醉驾超速行驶撞死了人,犯罪情节进一步加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罪名由量刑相对较轻的“危险驾驶罪”,转为量刑相对较重的“交通肇事罪”;没想到罪名转换之后,由于他采取了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损失的补救措施,原本应当受到比危险驾驶行为更严重的刑事处罚,一下子变成免予刑事处罚,甚至比危险驾驶行为所受的处罚还要轻。

法律专家和律师认为,毛志尧醉驾超速撞死环卫工人,至少应当被判缓刑,而法院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对毛志尧来说,两者具有根本性的重大区别。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如果毛志尧被判缓刑,他必须被开除公职,如果他免予刑事处罚,则可以保留公职,最多是被撤销行政职务——他现在受到的最严重处分不过是政务撤职。这种重大区别或许能够让人明白,为何一些领导干部涉及刑事犯罪后,一定要千方百计为自己争取“免予刑事处罚”,因为这样才能至少让他保住公职人员身份,也才能保住相关的地位和待遇。

毛志尧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特殊考虑,外人不得而知,当地法院已经启动对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件的专案评查,在向社会公布的评查结果中,必须对是否有这样的“特殊考虑”,以及此案判决是否量刑过轻等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有效回应公众的关切,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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