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05:04:19来源:法律常识
2019-04-11 20:05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杨杨 黄杜娟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曾因寻衅滋事被适用缓刑,缓刑期内无证驾驶一辆新能源汽车,为躲避交警检查,路口加速左转弯,连撞两辆二轮电动车和一辆自行车后逃离现场。4月9日,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宁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年前,“90后”宁海小伙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今年3月25日下午4点多,宁海城区交通已进入下班高峰期,各主要街道路口执勤交警在有条不紊地疏导指挥车辆有序通行。潘某驾车至宁海县某路口的直行加右转车道时,为逃避交警检查,竟不顾斑马线上车辆、行人的安全,加大油门违规左转弯,径直撞倒了两辆电动车和一辆自行车,慌忙驾车从非机动车道逃逸。万幸的是,三名车主尚未构成轻微伤,车辆也只是轻微受损。
案发后,宁海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肇事车辆,但肇事驾驶员已不知所踪。通过对肇事车辆的查询,民警联系到了车主,然而车主正在外地出差,对这起事故并不知情。民警与车主进行了沟通,车主答应第二天赶回宁海协助调查。
次日一大早,车主赶回宁海后,从自己的侄子那里了解到,肇事者是侄子的朋友潘某,马上联系了潘某的家人,把发生事故的经过及后果跟潘某家人进行了有效沟通,潘某在车主及家人的极力劝说下,最终选择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4月2日,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宁海县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检察官介绍,潘某在上下班高峰期,在过往人群依照交通指示灯正常通行斑马线时,为了逃避检查,不顾不特定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违反交通规则临时变道,并肆意冲撞人行横道上的过往人群,撞倒三车三人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潘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这意味着,潘某起码要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