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3:40:15来源:法律常识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醉驾曝光
1、2018年01月22日21时16分许,王某醉酒(161.461mg/100ml)后,驾驶豫A5XN02号牌机动车,行驶至长垣县龙高路恼里四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2018年01月16日19时55分许,许某某醉酒(186.75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53J25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长垣县长恼路与纬七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3、2018年01月17日01时47分许,崔某某醉酒(115.35mg/100ml)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晋AP892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垣县博爱路与山海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4、2018年01月15日22时35分许,秦某某醉酒(92.2mg/100ml)后驾驶豫G0T515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垣县山海大道一中高中部西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5、2018年01月14日23时02分许,翟某某醉酒(100.25mg/100ml)后,驾驶豫GA0B22号牌机动车,行驶至长垣县宏力大道与蒲城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客货运曝光
客运
1、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名下车辆有5辆违法未处理
2、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有3条违法未处理
货运
1、长垣县皇蒲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有9条违法未处理
2、长垣县汽车联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有8条违法未处理
3、长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有2条违法未处理
4、长垣县众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下车辆有2条违法未处理
5、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下车辆有1条违法未处理
6、长垣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有1条违法未处理
事故曝光
01
2017年4月14日20时54分,崔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汽车沿长城大道由东向西行至长城大道三友街交叉口东20米处,撞住相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崔某驾车逃逸。
2017年10月19日经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故原因:
冯某驾驶机动车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出行安全提示:
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处理。
02
2017年3月30日5时15分,崔某驾驶豫G号牌重型普通货车沿308省道行至佘家镇老岸村(长垣与滑县界牌南20米处)处,撞住行人武某,造成武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驾车逃逸。
2017年11月30日经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故原因:
崔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上道路行驶,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出行安全提示:
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处理。
03
2016年12月2日22时22分,王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60.55mg/100ml)驾驶豫G号牌小型汽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至樊相镇古寨村口路南10KV凡北主干019号线杆处,撞住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付某,造成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后王某投案。
2017年8月24日经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王尚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事故原因:
王某醉酒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出行安全提示:
不得在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处理。
04
2016年6月22日16时,冯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汽车行至新乡市长垣县樊相镇至青岗村公路高速桥东,尾随撞住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驾车逃逸。
2017年12月27日经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事故原因:
冯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上道路行驶,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导致事故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