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0:31:42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X公司工作。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X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中X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中X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过,天降横祸。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东约15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王某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浦东区人社局作出决定: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悦X公司、中X公司不服,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每日经济新闻;阿法)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