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2:40:08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但是,现实生活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为了逃避责任,会出现逃逸、驶离现场的情形,这样就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再短时间内查明肇事车辆,从而影响被侵权人的救济。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呢?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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