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13:25:5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某日晚,张某驾车与钱某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钱某轿车因此次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为维修车辆共支付维修费2万元,并经有关机构鉴定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因与张某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维修费2万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
问钱某要求张某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以案释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然导致损失,在修复过程中其原有金属结构、预应力分配方向、原有设计意图等会改变,导致车辆外观影响较大,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该损失不因车辆是否交易而有所改变,是一种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属于民法上的损害范畴。
本案中,钱某车辆受损严重,虽已维修,但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及安全性能降低等致使车辆使用价值严重下降,钱某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我国法律暂无具体条文对判定车辆贬值损失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求偿是否予以支持,要严格把握并要有证据加以佐证。
1、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车辆贬值衡量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时,将在特定时间点,事故车与相同品牌、型号的未发生事故汽车之间的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车辆贬值损失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专家和机构,其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的估价鉴定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2、综合考虑受害者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程度等。如果受损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车辆受损不严重,经过修复后完全能够恢复原状,则不存在赔偿贬值损失的问题。只有在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内在结构性损害,即使全面修复也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下,才存在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