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骗保追诉期(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时间:2023-04-21 18:47:4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骗保追诉期(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7日,某地公安机关移交外省《关于某县赵某某等人诈骗医保基金案》卷宗,获取该辖区涉案人员李某伪造住院资料、医疗发票违法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线索,经核查,李某于2014年在省外某医院门诊就医未住院,购买中草药水剂共花费1万余元,后通过该院工作人员介绍,李某支付了几百元手续费,购买伪造的省外某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医疗费结算凭证及明细、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一整套报销资料,涉案金额14895.18元,于2014年11月底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销医药费10890.47元。

经复核,李某使用虚假票据资料骗取医保基金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对涉案人员李某依法做出追回违法骗取的医保基金本金10890.47元、利息1111.43元,共计12001.9元。

法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参保人员利用手工报销、医保异地审核难实施的骗保案件。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从涉案金额上看已涉嫌犯罪,经公安机关审查该案已过追诉期,无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也无法处以相应倍数罚款,公安机关对该案处理程序合法,法律条款适用得当。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欺诈骗保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参保对象、两定机构以及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管,探索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继续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定期抽查手工报销资料,填补手工报销发票审核难的漏洞。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更严密的内控制度,防范出现经办人员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或违规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等行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参保对象、两定机构的法律意识,提醒广大群众看病去正规医院,走合法的医保报销流程,让骗保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共同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

兴山县医疗保障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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