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1 20:18:45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4月19日16时8分许,被告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8××**号重型自卸车从宜昌市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驶入桃子冲路实施左转弯过程中,遇原告黄某某驾驶鄂E1××**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市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认定,被告罗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至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住院70天后于2021年6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多发骨折;2、闭合型颅脑损伤重型;3、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外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距腓前韧带损伤;5、左侧11肋骨骨折;6、右小腿裂伤、挫擦伤;7、右侧内踝、右足跟部皮肤坏死;8、右小腿切口皮肤坏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当事人了解到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团队是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团队后,到律所考察得知是宜昌办理交通案件最多且最专业的律所。委托团队律师帮其处理赔偿。团队律师接受其委托后,立刻组建了律师办案群,调查了整个事故经过,帮助其约鉴定的时间,经宜昌**鉴定中心鉴定:其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颅脑损伤后遗症后续治疗费为1000元;右胫骨平台钢板、胫骨下端钢板、腓骨钢板择期手术取出费用约为23000元;误工期为210日(含后续行内固定物取出时间);护理期为120日(含后续行内固定物取出时间),营养期为60日(含后续行内固定物取出时间)。团队律师协助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身份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收据、门诊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护理费发票、被扶养人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修理费清单及发票;)形成一个非常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材料充足,法院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失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黄某某179161.36元,向被告罗某某支付64640元(司机垫付医疗费及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