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06:57:5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某驾驶车辆搭载妻子骆某某时撞到道路中间绿化带,致车辆损坏、乘车人骆某某受伤不治身亡。经鉴定,骆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证照齐全、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与被害人关系特殊并已取得被害人其他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对李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评析】
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还需吊销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是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刑事诉讼流程即结束,李某某并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因此不应被吊销驾驶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酌定不起诉,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在结案后吊销李某某的驾驶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酌定不起诉应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构成犯罪和情节轻微。本案中,检察机关系在认定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李某某并没有因此被宣告无罪。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速、驾驶拼装车或报废车、二次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均作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轻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处罚形式不同,两者是独立的,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是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任务之一。因此,对依法作酌定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检察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