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11:20: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2017年6月,蚌埠某装饰公司与五河县某娱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2017年12月该工程完工,五河县某娱乐公司至2017年12月22日共支付被告人王某工程款306.03万元整。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王某拖欠农民工张某(玻璃、不锈钢安装工)、鲍某(小工)、刘某(木工)、陆某(瓦工)等人工资40余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拒不支付所欠工资,逃匿至外地并关闭手机。2018年1月30日,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王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2018年2月9日之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但被告人王某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