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是不是交通肇事(撞人无责任)

时间:2023-04-22 12:02:20来源:法律常识

无责是不是交通肇事(撞人无责任)

很多司机朋友都有这样的困惑: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车撞到了人,就算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无责,往往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赔偿行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今天带大家一起来解读。



五一小长假,李大彪开车载着妻子、女儿外出郊游。三人驾车驶出自家小区,驶上了道路两侧有绿化隔离带的主出城干道。突然从绿化隔离带中窜出一位老人,他手里提着饭盒急匆匆地跑进主干道。虽说李大彪是个老司机,按照规定的时速行驶着,可他做梦也没想到,能从绿化隔离带里跑出个大活人!李大彪吓得赶紧急刹车,但是已经来不及,只听“嘭”的一声,车把人给撞了,这可把李大彪一家人吓懵了,女儿受了惊吓哭个不停。

李大彪还算镇定,他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开启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处摆上了红色警示牌。随后,他拨通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医院的急救电话。交警赶到后,立马封锁了现场进行事故勘察。

随后,医院急救车把已经倒地不能动弹的老人及时送到了医院。经过交警的现场分析,出具了事故的责任认定,认定李大彪无过错,突然冲出绿化带的张老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大彪终于松了口气。后来,医院也传来消息,张老三救治成功,但造成了腿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李大彪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下了!

可没过几天,张老三的儿子张小强找到了李大彪,要求李大彪赔偿医药费。在坚决拒绝了张小强后,没过多久,李大彪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被起诉了。开庭当天,张小强作为张老三的代理人提出赔偿的请求,并将医疗费发票、护理费收据等作为证据呈上法庭。

最终,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李大彪就张老三保险理赔之外的医疗费、护理等费用承担7%的赔偿责任。判决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收到判决书后,李大彪和张小强都不服气。在李大彪的立场,他始终想不通为什么没有过错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张小强立场,他也想不通为什么只赔7%那么少?于是他们共同前往法院咨询了判案的法官。

法官表示,虽然李大彪在交通责任认定上没有过错,但交通事故可能触犯的法律责任除了扣分、罚款这样的行政责任和定罪量刑的刑事责任外,还有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就算没有过错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得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作为驾驶车辆的一方,应该意识到驾驶车辆本身是一种潜在危险行为,导致张老三受伤的风险来源是车辆,而不是人。

而法院判决张老三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也是要警示不遵纪守法的行人,不要放任自己的人身风险。无视法律之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最终,李大彪和张小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青羊区司法局 副局长 刘瑞

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一帆

事故认定无责,为何还要承担赔偿?00:0006:0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二)项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就算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的背后是什么法律原理?

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就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相对等”。驾驶车辆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有有风险的,因为车辆是需要高速运转的,那么,驾驶车辆的人其实是从驾驶车辆这一行为中获取了能够快速出行的便利,所以,法律上认为,驾驶车辆的人比走路的人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去避免风险的发生。所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责任”,法律的公正就在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规定了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这个范围内,具体是多少比例,法官可以裁量。


触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些情形包括: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李大彪并没有触犯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


触犯了“交通肇事罪”,除了刑事责任

是否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律上的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是互不交融的三种责任,只要同一事件触及到这三种责任,就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给予分别处罚的。举个例子: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死亡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会要受到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这就是典型的行政责任的承担,另外,对于死亡者家属作出赔偿,是民事责任的范畴,并不会因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对家属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只不过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取得家属的谅解,可能会酌情减轻刑事责任上的量刑。

究竟谁是马路杀手?上文已经告诉了大家答案,无论你开车还是走路,只要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就是马路杀手!希望大家把“安全”二字牢牢的谨记心中,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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