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3 08:37: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安源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7年3月7日,被告施某无证驾驶小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施某丈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安源区法院提供证据及答辩状,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供商业保险条款。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在一审举证期间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当事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既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也有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无故缺席庭审,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抗辩事实和理由,属证据失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