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4:08:1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本人重伤,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近日,当阳市检察院变更张某某交通肇事案罪名,以危险驾驶罪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张某某构成重伤,陶某某构成轻伤。且张某某属醉酒驾驶并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6月8日当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与《刑事审判参考办理危险驾驶类犯罪专集》中的郑帮巧危险驾驶案案情相似。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该解释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包括本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除非这种行为危及国家及公共安全。
同时,该案中对致本人重伤的交通违法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社会一般观念,其行为后果尚未达到《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度。因此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本人重伤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较妥,因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承办检察官决定变更罪名,以危险驾驶罪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已起诉致法院,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