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21:42:0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刘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刘鑫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三原县冶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向对方王大伟驾驶的小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刘鑫、于飞、王大伟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王大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大伟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脏器损伤至出血性休克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鑫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05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三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被害人,被告人刘鑫在事故现场并等待交警到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三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刘鑫赔偿了王大伟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费用,被害人的全部近亲属向刘鑫出具了谅解书,对刘鑫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违反交通信号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鑫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刘鑫适宜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鑫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张莹 崔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