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2:55:5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汨罗交警队对陈某作出罚款2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向汨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0日上午10时许,陈某驾驶轿车沿屈原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某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横过屈原大道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周某受伤,陈某驾车逃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系交通肇事逃逸,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陈某作出罚款2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申请复核,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汨罗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陈某仍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汨罗市交警队在查处原告陈某交通肇事违法行为时,经过了立案、调查、勘查、调取视频资料、进行相关痕迹鉴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据可依,该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岳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