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6:26:39来源:法律常识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2021-01-15 19:21:21
1月15日,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通报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9年8月23日13时许,滕州市东郭镇白河村村民陈广文驾驶未登记注册时风自卸低速货车,沿滕州市东郭镇前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郭镇前村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广文驾车逃逸,并用其他车辆顶替肇事车辆。后经伤情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广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30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陈广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给予陈广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环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