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8:46:28来源:法律常识
4月14日16时35分许,在象州县温泉大道33号门前路段,发生了惊险一幕。
从监控视频中可见,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通过,这时一名女童突然从路旁冲了出来,车子撞上了女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立即停车。
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立即停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小女孩却一边捂着头部,一边哭喊着往家里跑去。
据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系卢某,受伤的小女孩系李某。当时卢某驾车行经此路段时,路面滚出一个小球,紧接着李某也跟着窜到马路中间,直接与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前,李某与几个小孩在温泉大道33号门前嬉戏玩闹,当时并没有看到有家长在旁边照看。
最后,象州大队对该起事故下达责任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
且卢某实施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象州大队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孩子突然从旁边跑出,加上孩子身材矮小不易发现,才造成事故,万幸的是撞人者骑的是电动车并非机动车,女童只是受了轻伤,并无生命危险,否则一起事故又将引发两个家庭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