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8:35:27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与张茗溟、唐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营养费,考虑张茗溟的伤残情况,一审判决给付受害人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江兆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原告出院时医嘱“饮食营养”,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营养期限一个月,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营养费不予认可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马贺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中原路营销服务部、永城市中亚运输有限公司、施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1个月予以营养支持,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的以20元/天计算30天的营养费为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胡芹飞与顾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营养费32天×15元/天=480元,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参照事发地生活水平,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岳雪梅、吕明雷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崔来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营养费600元过高,考虑原告虽未构成伤残,但事故外伤用药导致引产,确有加强营养的必要,对营养费,本院酌定为15天,每天15元,为225元;
王小杰与王慧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原告主张营养费1140元,虽然没有提供票据,但鉴于原告加强营养是不争的事实,故本院酌定营养费为800元;
刘福云与黄云鹏、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营养费虽没有医嘱,但考虑原告年龄较大,本院酌定支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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