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交通肇事自首的情形,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时间:2023-05-26 09:30:10来源:法律常识

宋广超 殷成兵

【案情】葛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沿某路行驶,刮撞并碾压同方向行驶的魏某驾驶的自行车,致使魏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葛某无正当理由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于当日在亲友劝说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否认其离开肇事现场系为了逃避法律处罚,辩解其系去某派出所投案。经查明,某派出所位于葛某逃离的相反方向。

【评析】本案中,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是对葛某是否构成自首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葛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其不供述逃逸的主观故意是属于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应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葛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鉴于其没有如实供述其逃逸的主观故意,由于逃逸情节属于重大量刑情节,故不应认定葛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一、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客观行为,而且要如实供述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隐瞒主观故意,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实质影响,体现不出其足够的悔罪态度,显然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仅仅指如实供述定罪事实,不包括重大量刑事实,就认定构成自首,则会在实践中引发不良导向,导致行为人投案后仅仅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不会如实供述其加重情节,这样不仅无法实现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也可能导致严重的放纵犯罪。

综上所述,不能认定本案中行为人葛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

(小编:朱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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