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3:20:3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赔偿案件。
2018年11月某日晚11时许
张某喝醉后倒在西安市北郊某机动车道内
王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时
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张某死亡
张某的继承人与王某就事故赔偿私下达成协议后发现,共同饮酒的李某、赵某在张某醉酒的情况下,未能将其安全送回家,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次聚会系张某发起,张、李二人当天下午17时左右,先在某泡馍馆聚餐饮酒(还有韩某,但未曾饮酒,席间离开)后,二人乘坐公交到达赵某楼下,要求赵某请客。赵某遂在楼下请二人吃饭,并饮用一瓶白酒,席间,李某中途离开。因张某醉酒在饭店喊叫,被赵某赶走。张某回家途中醉卧机动车道,导致惨剧发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聚餐饮酒时,聚餐人应根据客观情况对其他饮酒人承担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此义务不应超过社会理性人对其他饮酒人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认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赵二人对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赵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张某醉酒严重,并未将其安全送离,而是将其赶走,导致张某处于非常危险的环境之中,故存在过错。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第一次聚餐结束后,未能及时劝阻张某离开,还参加二次饮酒,也存在过错。对于因果关系,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然李、赵二人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某醉卧机动车道被撞身亡,二人与张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终,依法判决赵某承担3%的责任,即赔偿2万余元;李某承担2%的责任,即赔偿1.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