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专业消息:什么是交通肇事顶包,轻微交通事故顶包后来自己承认

时间:2023-05-27 07:44:52来源:法律常识

○田超青

2018年7月1日19时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盱眙县维桥街道桃园小区附近路段时,撞到行人金某,造成金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让乘车人王某报警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后双方协商由王某顶包,两人均在现场等候,民警赶至现场后王某谎称自己是驾驶员,王某、陈某协助民警勘验现场后离开。陈某于2018年7月3日下午主动到盱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金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约定的给付义务,并取得后者的谅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让王某顶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主观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让他人顶替自己,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仍将自己置于法律责任之外,属于其他形式的逃跑行为,陈某找人顶包行为应该直接转化为逃逸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虽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伤者、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逃跑”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应扩大解释刑法,故陈某找人顶包行为不构成逃逸行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基本条件是行为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逃跑行为,且可能影响对被害人的救助、事故损失的扩大、妨碍民警对事故的查处等。另外,交通肇事基础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而交通肇事后逃逸,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惩罚力度,立法目的主要是:一、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二、查清事故责任,便于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首先,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陈某与王某协商后由王某顶替的行为,陈某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第三,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被害人,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陈某没有逃跑行为,亦没有造成逃逸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让他人顶包行为不构成逃逸行为。另外,王某因顶包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交通事故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律师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案件 房屋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当事人 债务 公司 打官司 离婚协议书 刑事案件 债权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肇事罪 交通肇事 法院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车祸 鉴定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人民法院 债权 补助费 财产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