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0:09:01来源:法律常识
刘某酒后驾车发生车祸,被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受害人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偿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事后,刘某根据本人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所垫付于某的损失。对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驾驶人刘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驾驶人刘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由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免责事由,在保险人依法履行了提示义务后,依据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驳回该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系违法行为。在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因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仅需证明其对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列入合同并尽到了提示义务,法院即可依据免责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