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1:24:53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5月22号傍晚,初夏微风拂面,盱眙县窑河子路段一条没有路灯的乡间小路上,车辆熙熙攘攘,一个人和一辆破碎的摩托车静静地躺在路边。
接到路人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被害人高某已当场死亡,附近没有任何肇事车辆痕迹,当警方正准备进一步勘察现场时,嫌疑人郑某的儿子带着她回到事故现场自首。
“
我当时心里害怕,也不知道这个人是死是活,而且我的腿也痛,所以我就骑车回家找我儿子来看看,哪个能想到会碰到这个事。
”
在派出所嫌疑人郑某说道。原来56岁的盱眙县天泉湖镇安乐村村民郑某忙完一天的农活后,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凤凰村的田地欲返回古城南大街小区,行驶了大约500米,郑某的对面驶来一辆摩托车,二人会车时,摩托车右把手和郑某三轮车车棚勾住,摩托车车主高某(殁时22岁)当场坠车,翻滚到路栏外侧,摩托车向前滑行了几十米后摔倒在地,郑某的三轮车车棚被刮的摇摇欲坠,但人和车均未倒地。停下来观看了一下情况,随即她选择逃离现场。到家后她电话和儿子说明情况,约30分钟后其子带着她返回事故现场。
郑某到派出所后,强调摩托车车速非常快、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帽、存在越道行驶等违章驾驶行为,且自己回家是因为当时非常害怕,又没带手机,想找儿子救人,并不是为了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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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实死者高某的违法行为只有未戴头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该违法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不能减轻郑某责任;对于其辩解回家是为了找儿子来救人,经查实其明知发生事故后而驾车离开现场,也明知事故现场前后包括其回家路边有很多住户,路上还遇到两名熟人,其都没有前去求救,到家后拿到电话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虽然其供述是为了回家找儿子救人,但这只能说明其离开现场的动机,对于舍近求远回家找儿子报警、客观上不履行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义务有明确的认知,具备逃逸的主客观要件,成立逃逸。后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郑某向被害者家属赔偿20万元人民币,达成谅解协议。
2019年12月25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本案案情及郑某认罪悔罪态度,采纳盱眙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这里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责任领域,逃逸即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在此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沉着冷静,立即报警,第一时间抢救伤者,选择逃逸是对生命的蔑视,只会让你承担更惨痛的代价。保险公司也不会给予理赔,甚至要面临牢狱之灾。
文字: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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