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4:02:21来源:法律常识
代 理 词
【2023】粤0117民初AAA号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广东天穗(深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为本案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事实,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原告当庭提交的《对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的补充》及当庭发表的代理意见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原告认为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这一事实,代理人予以认可。
对其提出,“王某 承担事故全责,李某无责任”的观点,不予认可。
理由一,事故的发生是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且超速驶入机动车道内,相撞王某正常行驶的车辆,是李某两个过错叠加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设想一下,假如李某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也就没有这场事故的发生,所以李某本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因为王某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其过错参与度很小,让王某承担事故全责不符合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划分的原则。
理由二,原告代理人混淆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全部责任”民法上的“责任”划分依据
事故认定书,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违法责任后果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暂扣或吊销驾证,原告错把行政责任的承担转嫁到民事责任,企图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据的民法典的规定划分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让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王某事发时没有尽到保护现场救治李某的义务,以此要求被告承担全责,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忽略了基本事实,从观看监控视频可知,是李某的车撞向王大齐驾驶大货车的车身,正好是行车视线的盲区,王某是以正常车速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他怎么也想不到车后会被人撞到,当他得知有人被撞倒躺下时,他就下车,在还没有确信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有关时,他已经打电话110、120,作为王某已经尽到一个理性人及善良人的求助义务,总之,事故发生在王某身后,不是在车头前直面相撞,因此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书中认定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第一、事故认定书没有引用逃逸条款
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下面看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从以上三个条文的全部内容看,交警只字没提“逃逸”二字,保险公司以事故认定书上的“逃离”理解为“逃逸”,是在偷换概念,以此拒赔,岂不知,逃逸是一个法律概念,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本代理人在此不在展开详述,另见答辩状。
在庭审中,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事故认定书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再次以此对抗拒赔,本代理人认为该理由不成立。行政机关内部复核程序依据的行政内部的救济机制,其内部是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其走的是行政救济程序,本案是民事纠纷,依据的是民事法律规范,是双方平等的民事纠纷,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评判双方过错及责任大小。因此,太平洋的拒赔理由不足采信。
尊敬的审判员,事故发生前,某物流公司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神州车特种车保险》及《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都在承保事故范围内,对被害人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这起事故的发生,被害人存超速违规行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外该起事故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这一点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结合本案的特殊情性已形成共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足采信。本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能收到很好的收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支持,谢谢!
代理人:广东天穗(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法均 律师
2023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