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8:14:2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固镇法院对丁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S3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固镇县刘集镇杨湖村乔庙路口时,与前方同向乔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乔某死亡、韦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1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丁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乔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安全之事大于天,无论抱着什么样的心态都不能拿生命开玩笑。要切实提高道路安全意识,不做马路杀手,更不做惨剧背后的受害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全守好保护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