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9:42:42来源:法律常识
大客车超车时,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碰擦,造成客车内1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这是发生再8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客车驾驶人和机动三轮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因受伤人员众多,客车所在运输公司在2016年赔偿完所有伤者损失,而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直到2020年6月,才赔付运输企业45万元赔偿金。为了向事故责任方追回赔偿款,保险公司将事故责任人之一的三轮车司机告上了法院,那么,时隔八年,保险公司还能要回赔偿款吗?
客车与三轮车碰撞致19名乘客受伤
2012年1月,徐州一家公路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轿车时,与丁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客车内1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调查后,对事故作出认定,张某、丁某应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由于受伤人员较多且伤情不一,直到2016年5月,某公路运输公司才赔偿完所有伤者损失,合计50万余元。事故发生时,某公路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合同期内,且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并多次就赔偿事宜和保险公司协商。后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给付公路运输公司保险金45万余元。随后,保险公司起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事故责任人之一的丁某,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的一半,即22万余元。
虽然时隔8年 法院认定未超诉讼时效
庭审中,丁某及其代理人辩称,该起案件应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某公路运输公司于2016年5月对所有伤者赔偿后就取得了对丁某的追偿权,至2020年7月,该追偿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代位某公路运输公司向丁某追偿,自然也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丁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某公路运输公司即通知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至2020年4月,经泉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才给付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某公路运输公司主张赔偿具有选择权,该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向丁某主张偿还赔偿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丁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诉讼时效应正确理解
新沂市人民法院双塘法庭副庭长唐恒涛表示,诉讼时效制度是一种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限制,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诉讼时效制度不是导致权利消灭,而是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只是使义务人获得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本案中,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起诉追偿未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期间从某公路运输公司赔偿后开始计算,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请求权就已经超出时效,这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魏守凤
校对 丁皓宇